注册、休学、复学、开除、重新入学、上课及学分
1. 注册
- 研究生必须在修读期间按规定进行注册。在修读期限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须继续注册直到修满学分为止。
2. 注册费
- 研究生每学期应在研究生院院长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注册费,注册退还事宜另行规定。
3. 休学
- 因生病等特殊情况,缺课一学期总学时的四分之一以上者,须向研究生院提交休学申请,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4. 休学期限
- 休学以一年或一学期为准,硕士生最多两年(四个学期),博士生最多三年(六个学期),其他学位课程的学生不得超过学习年限申请休学。
- 服兵役期不计入休学期限。超出义务服役期长期服役人员每年提交一次服务确认书来延长休学时间。
- 在校期间应征入伍者,可提交休学申请并附上现役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
- 因海外派遣、工作调动、实习等事由申请休学的,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不计入第一项中规定的休学期限。
5. 复学
- 休学期满后,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30天以内提交复学申请,并得到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6. 开除、重新入学
- 研究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将被开除。
- 依前项规定被开除人员希望重新入学的,若有空缺,经校长批准可以重新入学,仅限一次。
7. 转专业
- 转专业仅限2学期内,只能转到本系其他专业,并只认定公共课学分。医学系和韩医系不允许在基础专业和临床专业之间交叉转专业。
8. 自愿退学
- 学生自愿退学的,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9. 学习年限
- 本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硕士研究生在校年限为3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年限为5年。研究生院医学系、韩医系、医学科学系和药学系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年,联合学位课程(MD-Ph.D)的学习年限和在校年限由校长另行指定。(修订于 2013.10.30。)
- 本硕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为1.5年(3个学期),在校年限为2.5年(5个学期)。
-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年(8个学期),在校年限为8年。药学系学习年限为3年(6个学期),在校年限为5年。
10. 课程
- 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开设教学课程,研究生在主任教授指导下选课。
11. 学分认定
- 在国内外研究生院学位课程中取得的学分或重新入学学生在开除前取得的学分,由主任教授的提请,研究生院院长可对各个学位课程结业学分的1/2以内予以审批。
12. 结业学分
- 各个学位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硕士学位课程:24学分
- 博士学位课程:36学分
- 硕博连读学位课程:54学分
- 研究生院联合学位课程(MD-Ph.D)结业认定所需学分另行规定。
13. 每学期修读学分及评定
- 研究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得超过9学分。医学系和医学科学系最多申请12学分,其中含研究学分。
- 研究生中从同类专业或其他专业入学的,不受前项规定限制,可以申请修读指定课程。
- 本校药学系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博连读学位课程的学生选课申请研究生院药学系和本科共同开设课程的,选课学分不得超过12学分
- 学业成绩等级、分数和绩点另行规定。
14. 认定学分
- 每门课成绩必须达到2.0以上,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方符合结业要求